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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2009-11-14 00:49
一一二、在國外購買書籍、CD唱片、DVD等著作物,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否帶入境,供自己使用?
如可,有無數量之限制?
著作權法規定除了特定的情況外,如果要輸入國外製造的著作重製物,必須取得該重製物我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未取得同意的話,輸入的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的利用或者屬於入境人員行李的一部分的而這種情況,每人每一種著作可以帶一份。
 
從國外買回來的書如果提供個人使用,各種著作可以各攜帶一份回國,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也不會產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至於超過法律所容許的份數時,視為侵權行為,權利人就其所受損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儐,但並無刑事責任的問題。
(§87之 1 I、II、III)
 
一一三、買到盜版書,怎麼辦?
購買人是否有侵犯了著作權?
消費者買到盜版書,由於本身並沒有做任何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屬於著作財產權的行為,所以不會侵害著作權。
不過如果明知道自己買到的是盜版書,又拿到市場上去買賣,則屬於侵害散布權的行為。
(§28之1)
 
一一四、在影印店印書會不會違法?
影印店代客影印是否合法?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是重製的方法,影印他人的著作,不問是否意圖營利,除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情形之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
 
一般民眾如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固可於合理範圍內,影印他人之著作。
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
 
至於影印店代客影印之部分,除非客人委託影印之範圍,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從而影印店亦無侵害重製罪之問題外,當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時,影印店代客影印書籍,就是重製別人的著作,如果顧客未提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的證明文件,而影印店自己也不曾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就難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
(§9 I)
 
一一五、坊間所售之作者不詳之生日卡、耶誕卡是否享有著作權?
如果用來重製DM或海報,是否侵害著作權?
生日卡、耶誕卡上使用之圖片或照片很可能屬於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由於我國已加入WTO建立起全面互惠的客觀情勢,坊間所售之作者不詳之生日卡、耶誕卡不論究為本國人著作或外國人著作,原則上均可受到著作權保護。
 
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前述的生日卡、耶誕卡如果是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而用來重製在DM或海報上面,如不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又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屬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22、§44~§65、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II 4-5)
 
一一六、拿買來或租來的DVD請坊間的店家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他人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所稱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
為個人自己或家庭出於非營利的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去重製。
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情形而已,還有許多其他的合理使用的情況。
 
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他人的著作,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必須負起民刑事責任。
 
顧客將發行的DVD拿到商店,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拷貝,屬於重製的行為,這種代客燒錄的行為,對商店來說是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商店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而對顧客來說因為不屬於用非法供公眾使用的機器所做的重製行為,不屬於上述的合理使用,因此也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顧客和唱片行都須負擔民事和刑事和法律責任。
(§22、§51)
 
一一七、根據市場上現有產品外形,使用不同材料大量生產產品,是否侵害著作權?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又美術著作及圖形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美術著作與圖形著作之著作人享有重製與改作之權利,故除合於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情形,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予以重製或改作,即屬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之行為。
至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立體物者,係屬實施,此種情況,因該立體物上並未呈現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與上述重製或改作有別,並無著作權法的適用,自不生侵害著作之問題。
 
根據市場上現有產品外形,使用不同材料大量生廠縓品,是否侵害著作權?
視該市場上現有之產品是否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之重製物而有不同:
如果產品外形是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此時根據該產品外形做出一模一樣的產品,而表現出相同的著作內容,其使用之材料即使與原來的產品不同,仍然是將原來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的重複製作,係重製之行為,如未經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即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
 
如果根據該產品外形,另做出有新創意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則屬改作之行為,此一有新創意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即屬衍生著作,由於改作權也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的權利,所以也須徵有得原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著作財耖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改作權之行為。
 
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將改作成的衍生著作,再大量生產為產品,則屬重製原著作及該衍生著作的行為。
因此著作如不符合著作柷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又未取得原著作及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即屬侵害原著作及衍生著作之重製權。
 
以上所述各情形究竟有無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事涉私權之爭執,如有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認定之。
 
至於產品外形不是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或該產品本身亦非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或該產品本身亦非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之重製物,則與著作權無關,不論使用任何材料,依該產品再大量生產產品,均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3 I -5、§3 I -10、§22、§28、§6 I II、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II 4及6)
 
一一八、消費者使用盜版電腦程式,是否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除符合有關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對他人之著作加以重製,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因此,消費者如將盜版光碟上之著作,例如電腦程式,經由安裝程序重製於電腦硬碟後加以使用,如符合著作柷法合理使用情形,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即屬侵害重製權,將構成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
 
例如:消費皷不慎購買到盜版電腦程式,而安裝在自己電腦內供個人或家庭使用,有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如果是安裝在公司的電腦裡給公司使用,就會有侵害著作財耖權的問題,要負民事上責任;如果安裝使用的情況符合著作權法侵害重製罪或使用盜版程式營業之罪規定時,即須負擔刑事責任。
至於消費者買來的電腦裡面被安裝了盜版電腦程式,消費者本身不知情該電腦程式是盜版的而加以使用,此時消每陼在使用電腦裡的程式時,僅僅產生暫時性重製的狀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屬合法的行為,不會侵害著作權。
(§22、§87V、§91、§93)
 
一一九、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二份以上,不同時間使用於不同PC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將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兩份以上,已涉及重製的行為,如果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果事先徵得該電腦程式著作著作財耖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當然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如果事先未取得著作財耖權人的同意而擅自重製軟碟二份以上,不管有沒有在不同的時間,用在不同的PC上,都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此種情況下,如果又把這兩份盜版的軟碟在不同的時間安裝在不同的PC裡面,則是另外新產生的侵害重製權行為。
 
侵害重製權而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時,就會產生違竑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
(§88、§91、§99)
 
一二O、將教科書之習題予以解答出書販售,是否侵害原書之著作權?
坊間之國、高中參考書是否侵害了教科書之著作權?
將教科書的習題予以解答出售,如該書中只撰述答案之內容,未重製教科書之習題,由於未涉及教科書著作財產權人權利的行使,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反之,如果該解答題的書中也有印出教科書的習題,則有「重製」的行為,除非有合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仍應徵得該習題的著作財耖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可以。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及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利用教科書製作參考書,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編輯等行為,亦應徵得教科書著作財耖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
 
坊間之國、高中參考書是否侵害了教科書之著作權,要依具體事實來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果參考書重製教科書的習題是事先取得授權,當然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有關著作權侵害的認定,屬法院職權,應由司法機關依照具體個案事實,調查審認。
(§22、§28、§44~§65)
 
一二一、參照國畫而創作手工藝作品(如刺繡),是否侵害國畫創作者享有之著作權?
另全部參照或部分參照有否差別?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參照國畫而創作刺繡,是否侵害著作權?
茲說明如下:
只參考國畫的構想或概念而另行繡成手工藝品時,因著作權法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此時手工藝品上所表現的畫面與國畫已經不同了,而構想、觀念又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國畫是美術著作,單純把國畫繡成手工藝作品屬於重製的行為,手工藝的作品只是重製物,不能成為創作之著作,而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徵得國畫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就拿他的畫來刺繡,當然侵害了國畫著作財耖權人的重製權。
 
把別人的國畫拿來改成一幅刺繡,繡出來的內容跟原畫不完全一樣,另外增加了刺繡者自己創作的畫面,換句話說把別人的畫不是依樣畫葫蘆而已,而是看的出有用到別人的畫,但畫面又有所變動了,此時可以說搗種改作的行為,所作成的手工藝品如果符合創作的條件,這個手山藝品即可能成為衍生著作。
但因改作權也是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如果未徵得國畫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隨便拿他的畫來改作,當然也侵害了國畫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
 
全部參照或部分參照是否有差別?
要看所稱的「參照」究竟是指前面所說的三種情形中的哪一種而定,如果是第一種參考構想和觀念,則與著作權無關。
如果是第二種及第三種的重製和改作的情形,則不論是全部的重製或改作,或是部分的重製或改作,結果都是重製和改作,只要未徵得國畫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都是屬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3 I-5、§10、§22)
 
一二二、錄影過程中,錄下現場的音樂是否涉及違法?
現場實況錄影中所錄下的當事人,是否須經其同意才可以播出?
「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著作人專有重製該著作的權利。
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
實務上,此部分的授權,都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來收取。
 
「著作」為著作人將其心智活動透過各種表達方式呈現於外之結果,現場實況錄影時,被錄影的當事人,所作的演講或戲劇、舞蹈的表演,如果是屬於受著作柷法保護的著作,則將各該當事人的演講或演出,予以錄音或錄影都是重製的行為,在錄音或錄影後再將錄製物予以播出,可能涉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的行為。
除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均應徵得被錄製之當事人的授權或同意。
至於在實況錄影中,錄到的路人或觀眾的情況,如該路人或觀眾,並沒有任何創作行為,只是單純或偶發的參與活動,此時因無任何著作產生,自然跟著作權法無關,現場的錄製和事後的播出,並不需要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去取得授權或同意,換言之,該路人或觀眾之純為活動的記錄,不符合前述創作的要件,亦非影片之著作人,與著作權法無關。
(§5 I-2、§5 I-8、§22、§3 I-5 I、§24)
 
一二三、教師為教學需要,要求學生翻譯英文著作,再加以編輯印行,若未向原出版公司取得授權,是否違法?
著作權法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教師為教學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及翻譯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換言之,學校和老師為了教學授課的需要是可以重製及翻譯他人的著作,供教材使用。
重製和翻譯之人限於學校及教師,學校為了編印講義要求學生參與翻譯英文著作應無不可,至於老師編寫授課講義時,因法條明定限於老師本身重製及翻譯,如果要求學生翻譯並加以編輯、印行,似乎已超越上述合理使用的條件,此時如未向英文著作的著作財耖權人取得授權,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著作財產權
(§46、§63 II)
 
一二四、有關教會非營利性福音佈道,演唱國人創作福音詩歌,是否一定照會原作者?
修改該詩歌而佈道時唱呢?
該演唱內容經錄製而於宗教團體中流通呢?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及戲劇舞蹈著作之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的權利,佈道時演唱福音詩歌,如果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具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的話,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不需要事先徵得福音詩歌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仍然要徵得著作財耖權人之授權才能在佈道時公開演唱。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參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故佈道時公開演出別人創作的福音詩歌,而且加以修改,如果修改的結果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名譽受損的話,則侵害了該福音詩歌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如果修改的結果不致於損害詩歌作者的名譽的話,就不會發生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把佈道時公開演出的福音詩歌錄音或錄影屬於「重製」的行為。
把重製後的錄製物在宗教團體中流通,是散布的行為,而重製及散布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了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被演唱音樂著作著作財耖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的違法行為。
(§26、§17、§22)
 
一二五、在網路上提供平台讓消費者交換MP3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如將MP3網站上的音樂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或在公開場所播放時,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使用網路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事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因此,經營MP3音樂交換網站者,如明知自己或利用其平台交換音樂檔案的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卻提供網友利用其交換平台擅自上傳或下載他人的歌曲,將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此時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視其行為之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
 
至於下載MP3交換網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也涉及重製行為,如果供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
下載MP3交換網站的歌曲,然後在公眾出入的公開場所播放給大家聽,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的行為,如果事先未取得詞、曲音樂著作財耖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即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2、§26、§91)
 
一二六、將所拍之照片送人,對方在報上發表或出版未註明攝影者或經其同意,對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受讓人行使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造成該著作被公開發表時,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又著作人在著作之原件或在著作的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照片屬攝影著作,一般而言底片是原件,沖洗出的相片是重製物。
將所拍的照片送人,通常是將攝影著作之重製物送人,而讓與該重製物的所有權,如果並未將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一併讓與,則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仍是著作人享有,即使收到照片的人取得相片重製物所有權,但仍非著作財產權人,其將照片公開發表或重製、散布,除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外,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都應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如果將照片送人時,也將照片的著作財耖權一併讓與受讓人,則受讓人即為該照片的著作產權人,對該照片應享有重製權及散布權,自然可以行使其權利,將照片印刷發行,而且為了行使行使重製權及散布權,而將該照片公開發表時,依著作權法規定推定著作人同意其公開發表,不過仍然應該依照著作人之意思表示著作人的姓名,當然著作人不願意表示的話,受讓人就不可以顯示著髼人的姓名,受讓人在公開發表該照片時,未依照著作人的意思去表示著作人姓名的話,即會侵害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
(§15、§16、§22、§28之1)
 
一二七、將有關音樂或影片之他人網扯轉貼,在網路聊天室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著作權法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
「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髼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扯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如係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耖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3 I-5、§3 I-10、§22、§26之1)
 
一二八、教師不退還學生之作品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作品附著物的所有權和作品的著作權是不一樣的,學生完成之作品除了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作品本身如果是民法所定之物,學生就該作品亦享有動產所有權。
學生如果只是基於轉讓所有物之意思,將作品附著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而無將著作財產權一併轉讓之意思,則受讓人僅取得該作品附著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學生依老師教導完成著作後,將其著作原件交付予老師,除非教育法令有特別規定或雙方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完成著作之學生所有。
同樣的道理,除非學生已將該著作原件的所有權移轉給老師,否則原則上該著作原件之所有權仍歸學生所有,教師嗣後應將作品退還給學生。
至於教師不返還學生著作原件,係民法所有權之爭議,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問題。
(§10、§36)
 
一二九、違反著作權法的處罰,哪些是非告訴乃論罪?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另一方面則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最終的目的則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因惟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權益,並且對於侵害著作權者課以民刑事責任,才能讓著作權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權利,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以豐富文化資產。
 
由於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以光碟為媒介物的侵權情形日益嚴重,為了有效遏止此種犯罪行為,新著作權法除了常業犯外,將製造盜版光碟,以及藉販賣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的行為列為公訴罪,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
 
故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三懂: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91 II、§91之1 III、§94)
 
一三O 、經常在報刊上看到道歉啟事:「本人XXX因不慎誤用XXX君之創作,蒙XXX君寬宏大量不予追究,謹此道歉」,請問是否如此即可免責?
侵害著作權之情形在刑事責任上除常業犯、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之罪外,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會不會受到刑事處罰要看權利受侵害之著作權人要不要提出告訴。
至於民事上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由受侵害之著作權人決定,因此,在報刑上刊登道歉啟事是否即可免責,應由受侵害之著作權人決定要不要告,不是侵害人自行刊登道歉啟事就一定可以免責。
實務上,這種道歉啟事通常是侵權人為換取權利人不予追究(特別是刑事方面)的目的下,經雙方協議所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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