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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你我他

2009-10-15 11:52
網路科技的發展,對人類生活耖生根本的變化,天涯若比鄰,無遠弗屆,至為便利。
網路環境下,增加著作的散布空目,如運用得宜,可以發展電子商務,可是,如果運用失當,將增加侵害著作權的機會。
因此,如何在網路上合法利用別人的著作,已成為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
 
為保障音樂、電影、圖片、照片、電腦軟體、書籍等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鴸路上散布,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這是權利人獨享的權利,我們稱它為「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
換句話說,每個人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著作的行為,除了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行為。
在網路上傳輸別券著作,縱然對著作有實質推廣、宣傳的效果,但是仍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後,才可以使用,如果沒有經過合法授權,就把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網友分享利用,那是一種不尊重著作權的網路盜版行為。
 
近幾年,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著作權保護獲長足進步,在市場上已難買到盜版光碟等侵害物。
但隨著台灣上網人口的增加,網路盜版點呈現成長的趨勢,值得重視!
因為網路盜版與實體盜版同樣都是侵權,而網路盜版所造成的侵害,包括人心的腐蝕與產業的衝擊,更甚於實體侵權,我們必須共同來設法防止與改善。
因為你我都可能同時是著作的權利人和利用人。
 
提醒喜歡用各種P2P軟體交換及下載音樂、電影、軟體、電子書著作的同學和網路使用者要小心了!
許多同學與網友普遍誤以為向軟體業者繳交會員費就代表已經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這是個錯誤的觀念,如果不小心就會因而誤觸法網,大家不得不小心。
事實上你繳納的會員費只是使用那個軟體的費用,並不包括著作的授權費,所以不是繳了會費,就可以無限制下載、傳輸別人的著作。
另外,利用從網路上免費取得的交換軟體(例如:BT、Emule),下載、交換各種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或是在網路上公布軟體序號,供別人使用,一樣也極有可能構成侵權。
最近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這樣的訊息,是一種錯誤的說法,應加以釐。
簡單來說,學生或網友任意使用各種P2P工具軟體及平台下載交換別人的音樂、圖片或影片等著作資源,或任意將軟體序號公布於網路,供別人存取、使用,都是一種不合法的網路侵權行為。
最近我嘯的法院判決已經確認,音樂網路的從業人員及會員未經過合法授權,任意使用P2P工具軟體傳輸及下載別人的著作,除須負擔民償責任外,並須受到刑事的處罰。
有些利用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未免太過,有阻礙未來科技和創意發展之虞,但事實上大家必須瞭,點對點式的科技本身並不是違法的,真正構成違法的著作,與現實生活一樣,仍然應依照「使用者付費」及「授權利用」的市場供需制度,使用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下載及交換的合法網站,就鎮會發生侵權犯法的遺憾。
 
經濟部智慧局呼籲全體國人及年輕的同學應建立正確的網路著作權觀念,選擇已經著作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才能進行著作內容的下載與交換,以免被查獲、起讓,悔不當初,留下生命中無法抹滅的汙點。
 
智慧財產創作的艱辛,有如農人耕種,必須辛苦的耕耘,才有美好的收穫。
然而,網路侵權就像害蟲,侵襲創作成果,使創意產業受到重創,將一部電影、一張專輯主打歌、電子書等放在網路上,必嚴重影響電影的票房、專輯、書籍的銷售,使創作的心血與投資,血本無歸,使電影院、唱片公司、出版社等受到嚴重擊。
以唱片業而言,最近4年多來,因網路P2P侵權的衝擊,已應聲倒財三分之一,如果再不停止侵權,有一天這類文化產業恐怕就會消失了。
遠見雜詩在2004年8月號第218期專刊報導,盜版每成長10%,就會吃掉科技業5000個工作機會,網路侵權最終結果,將導致產業蕭條,人民失去就業機會。
請切記,今日的利用人,正是明日的權利人,唯有全民合作防制網路侵權,共同消弭網路盜版,我們的知識產業才能永續經營,蓬勃發展,建構富而好禮現代社會。
 
★★繳交會費不等於合法授權 請勿非法鑑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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