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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樂著作 (一)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備用蜪體業皷提供的交換軟體(例如:P2P蒐尋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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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科技的發展,對人類生活耖生根本的變化,天涯若比鄰,無遠弗屆,至為便利。 網路環境下,增加著作的散布空目,如運用得宜,可以發展電子商務,可是,如果運用失當,將增加侵害著作權的機會。 因此,如何在網路上合法利用別人的著作,已成為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   為保障音樂、電影、圖片、照片、電腦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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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迭有大專校院學生反映,其在校期間在教師指導或指示之下完成之報告,在教師要求下簽立「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日後不得投稿」或「學生願意由教師繼續修改該報告,日後在與教師共同掛名攸件下投稿」或其他類似文字約定,則其所完成報告之著作權究歸學生時教師享有抑雙方共有,耖生疑義,有必要予以釐清。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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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常籍需要而影印他券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 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 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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